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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部分参保单位单位类型的通知
来源:财务处 发布人:张利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21/3/18 14:16:28

相关参保单位:
按照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及相关核查情况,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因登记的单位类型与实际单位类型不符,2020年2月-12月享受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需要进行纠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资料报送方式
请以下63家参保单位(附件1)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成立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表(变更)等以图片(或PDF)格式发送至邮箱:zzshbxqyjz@163.com,或将纸质材料递交至郑州市社保中心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房间(中原区汝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东北角)。
二、划型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享受2020年2月-6月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二)《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我省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划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保函〔2020〕16号)的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划型,按以下原则把握: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视为企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证书的,按其证书确定类型。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事关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共享数据的查询结果直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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