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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育儿假、哺乳时间及配偶护理假、育儿假有关规定
来源:财务处 发布人:邵子静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22/10/20 14:16:35


一、女职工产假规定

根据国家《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另外,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有关规定: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女职工哺乳时间规定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办〔2022〕2号)文件规定:婴幼儿12个月之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2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育儿假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女职工配偶护理假规定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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