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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发布人:董浩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6/4/5 10:28:12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1.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查阅、保管及销毁等制度。

2.会计档案设专人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后,应妥善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严格执行会计档案安全和保密制度。监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会计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及报表附注、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部门必须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保管三年,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并填制会计档案移交表,由档案管理员移交学校综合档案管理室。

2.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经办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应根据其时间顺序、内容价值、保管期限分别整理组卷,不同年度的会计档案应分开立卷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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